话题:“施工组织设计”的合同效力:是否属于合同的一个文件?

  回复1:2013版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1.1 款,“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其中并没有“施工组织设计”,因此,至少在这份示范文本看,施工组织设计并不是合同文件之一,应该是没有合同效力。

  回复2:合同主要反映的是“意思自治”,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构成合同要看签约双方的意愿。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商编制的,且内容很多,即使业主人员仔细审核,也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因此,业主通常的做法是不让其构成合同文件,以免无意中将风险转嫁到自己头上,因为一旦构成合同,意味着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双方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文件,通常其优先性也低于其他文件。

  回复3:施工组织设计的提法只适用在国内工程,在国外的国际工程中,并没有施工组织设计的说法。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和成本控制措施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从这些内容上判断,我国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同于国际工程中的技术建议书(Technical Proposal),这两者是相同的。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技术建议书也不构成合同文件。

  回复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的合同条件中第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中,定义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其中包括了承包人建议书,此处的建议书应该就是施工组织设计。但施工合同是单价合同,业主负责设计,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承包商负责设计,是一份固定总价合同。因此,在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合同安排中,建议书是构成合同的,而在纯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不负责设计,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称建议书)就不构成合同。但承包商在工程实践中应注意名称的使用,在包含设计的总承包合同下,应使用名称“承包人建议书”,而不是“施工组织设计”。

  回复5: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构成合同,在国际工程中也会有不同的安排。可以从FIDIC1999年版三份合同的定义中看出这一点。《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合同定义:“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的合同定义:“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雇主要求、资料表、承包商的建议书,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EPC)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有时)。 从这三份标准合同条件中关于“合同”的定义中不难发现,在承包商承担设计时,其编制的建议书会构成合同。而在EPC这种承包商承担很大风险的合同中,其投标书都构成了合同。投标书的内容自然包括了建议书,但须注意,并非承包商投标时提交的文件都属于投标书,业主是很聪明的,他们会对哪些文件构成投标书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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