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分包合同中以业主支付为前提的条款效力认定,即“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回复1: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案例,分包合同约定,“执行业主验收诗人程序及规定、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业主批准的计价款到达账户5日内及时支付给赵宇鹏”。法院在解释该条款的效力时,是这样描述的,这“是在目前建筑市场处于绝对买方市场,业主为大,业主拖欠工程坐现象日趋普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总包商为转移业主支付不能的风险,而在分包合同中设置‘以业主支付为前提’的条款,通常称谓‘背靠背’条款,该条款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故该约定有效。但总包商应当举证证明不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业主付款条件示成就的情形,并举证证明自身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业主仍尚未就分包工程付款。若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这个案子最终是赵宇鹏赢了,因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没能提供其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的证据,这是其输掉这场官司的主要原因。

  回复2:各国对背靠背条款的规定不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背靠背”的条款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讲是持否定或严格限制态度的。例如,在英国,1996年通过的《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明令禁止“背靠背”条款,除非业主破产;在美国,司法判例更倾向于保护分包商的权利;而在新西兰,则对“背靠背”条款的措辞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新西兰司法判例认为pay if paid与pay when paid是不同的,前者明确的表示了只有在收到款后才支付;而后者仅表示了付款的时间,不能理解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回复3:这种条款在英文中称为“Pay when paid”和“Pay if paid”。这是令分包商非常头疼的约定。承包商设置这种条款的目的就是将付款风险转移给分包商。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针对日常的进度款,一是针对涉及分包合同的索赔款项。后者简而言之就是,如果承包商的索赔不能获得业主的支付,分包商的索赔也不会获得承包商的支付。“Pay when paid”:当承包商应该从业主处获得进度付款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如21天内)后,无论业主是否向承包商进行了支付,分包商都有权针对其完成的工作从承包商处获得支付。因此,这种付款的时间安排不解除承包商对分包商的付款义务。“Pay if paid”:只有业主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后,分包商才有权从承包商处获得款项。因此,承包商只有在先获得业主支付的进度款后,才有合同义务向分包商付款。因此,获得业主的支付是承包商向分包商进行支付的前提条件,业主没有向承包商支付,则承包商就可以不向分包商支付。承包商和分包商共同承担业主不支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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