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一个关于FIDIC合同的资料时,遇到下面一个案例的讲解,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点拨:
某公路改建项目,在施工合同B.Q.单中的涵洞工程时,承包商认为实际工程数量与B.Q.单中所列的出入太大,超出了自己在投标时所想象的情况,并就此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但是,经过咨询工程师的现场核实,变化量并没超出合同第52.3款(变更超过15%)规定的15%范围,同时合同第55款(工程数量)中也明确规定,B.Q.单中开列的只是在图纸和规范基础上估算的工程数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履约时应该实际完成的确切工程数量,在实施合同中所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要以通过实地测量后核实的为准。咨询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索赔无效,但并不排除在继续施工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实际完工总数量超出根据合同B.Q.单中工程数量计算出的合同金额之15%后,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的规定,按照变更令的方式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这里所指的合同金额是不包括合同第52.4款(点工)、第58款(暂定金额)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所列的费用。
看到这个案例,我就去查红皮本和银皮本;但是我在红皮本和银皮本上都没有看到关于本案例说到的:
(1)合同第55款(工程数量)中也明确规定,B.Q.单中开列的只是在图纸和规范基础上估算的工程数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履约时应该实际完成的确切工程数量,在实施合同中所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要以通过实地测量后核实的为准。
(2)如果发生实际完工总数量超出根据合同B.Q.单中工程数量计算出的合同金额之15%后,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的规定,按照变更令的方式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所以我想问的是:
(1)我看到的这个资料是否不准确?
(2)银皮本或者红皮本的通用条款中是否有关于工程数量(BILL OF QUANTITY)的条款?
(3)我知道红皮本合同的工程,承包商是根据业主提供的BILL OF QUANTITY报价;签订合同后,承包商也是根据报价后的BILL OF QUANTITY验工结算的。我就是想问,EPC工程,是否也有BILL OF QUANTITY?
关于你的问题按问题编号对应回复如下:
(1)你看的这份资料是根据1987年FIDIC出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俗称红皮书)编写的案例,其第51和52条都是关于变更、增加和省略内容的,所以资料是准确的。只是你用新红皮书(即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来理解你看到的这个旧案例,就很难读懂了。87年版本是总价调整,而99年版本是分项单价或价格调整。
(2)新红皮书有关于工作内容的数量变化的调整,你可以看第13.1款,其中的(a)段即列明了工作数量的改变。但其调整的是分项单价或价格,调整的方法列在第12.3款。而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EPC/T)项目合同条件》是固定总价合同,其原则是不因工作内容数量的改变做出调整。工作数量的变化是承包商需要承担的风险。
(3)EPC/T合同是否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Y,BoQ)视情况而定,但通常没有BoQ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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