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吕文学编《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15)
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往往将其对分包商的付款与业主向其付款关联起来,实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这种条款在英文中称为“Pay when paid”和“Pay if paid”。这是令分包商非常头疼的约定。
承包商设置这种条款的目的就是将付款风险转移给分包商。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针对日常的进度款,一是针对涉及分包合同的索赔款项。后者简而言之就是,如果承包商的索赔不能获得业主的支付,分包商的索赔也不会获得承包商的支付。
“Pay when paid”:当承包商应该从业主处获得进度付款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如21天内)后,无论业主是否向承包商进行了支付,分包商都有权针对其完成的工作从承包商处获得支付。因此,这种付款的时间安排不解除承包商对分包商的付款义务。
“Pay if paid”:只有业主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后,分包商才有权从承包商处获得款项。因此,承包商只有在先获得业主支付的进度款后,才有合同义务向分包商付款。因此,获得业主的支付是承包商向分包商进行支付的前提条件,业主没有向承包商支付,则承包商就可以不向分包商支付。承包商和分包商共同承担业主不支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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